國內典型石灰行業規范條件及政策解讀
2020年10月10日,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了《貴州省石灰行業規范條件》(黔工信原材料〔2020〕71號,下稱《規范條件》)。該文件是加強貴州省石灰行業規范管理,優化產業布局,推進石灰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綠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標準規范,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規范條件。
該規范條件適用于以碳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原料經高溫煅燒后所得石灰產物的石灰生產企業,以及服務于石灰行業的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雖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但是也對其它省份及整個石灰行業的規范發展具有指導性和參考性。現將該《規范條件》的有關內容進行解讀,供大家參考。
《貴州省石灰行業規范條件》政策解讀
一、《規范條件》出臺的背景
石灰是新型建材、現代化工、健康醫藥等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重要后處理及添加劑材料。隨著石灰相關應用領域的擴展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對石灰企業的規范性和產品的質量都有了更高的要求。當前,我省石灰行業雖然經過多年發展,規模不斷壯大,產量得以穩定提高,但是實際也存在企業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環保配套設施不健全、產業鏈條不長、產品附加值不高、標準體系不完善、企業發展得不到合理引導等突出問題。
為解決我省石灰行業生產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規范行業發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相關機構開展全省石灰行業摸底調研,同企業相關負責人“現場考察座談交流”,同時由相關科研院所研究編制,結合各地石灰行業的發展現狀,在滿足現有需求、充分考慮行業發展特性的基礎上合理、科學的提出了我省石灰行業的規范條件。
二、《規范條件》的制定原則有哪些?
(一)符合國家和我省現行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劃;
(二)符合石灰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定;
(三)充分考慮我省石灰行業目前的發展水平,以石灰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為基礎,與綠色生產、環境保護、能源消耗與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智能制造等工作相結合;
(四)注重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選擇石灰行業常用指標。
三、《規范條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規范條件》共包括七部分內容,分別是“總體要求”、“質量、工藝和裝備”、“能源消耗與資源綜合利用”、“綠色生產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規范管理”、“附則”,具體內容為:
(一)總體要求:該部分提出了石灰生產企業應符合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滿足相應法律法規等要求。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該部分提出了石灰生產企業及礦山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采用先進可靠、節能環保的工藝及裝備;并對單條生產線裝置生產能力明確了相應技術指標參數。
(三)能源消耗與資源綜合利用:該部分提出了石灰行業項目水循環利用率須達到100%,產生的廢料、次廢產品應收集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對工藝過程中余熱及工業固廢進行回收利用。鼓勵企業建立、實施能源管理體系;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明確了石灰生產企業能耗及電耗指標要求。
(四)綠色生產與環境保護:該部分提出了企業須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并提出廠區煅燒裝置煙氣排放、含塵氣體無組織排放和噪聲等技術方案及所有污染物達標排放要求。
(五)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企業應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配備符合規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對危險源辨識,制定應急預案。
(六)規范管理:對石灰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公告及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提出了規范管理要求。
(七)附則:對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條件的解釋和修訂、申請規范企業、實施時間進行了要求。
四、《規范條件》的作用有哪些?
《規范條件》適用于已建成投產的石灰行業企業,是對穩定運行一年以上項目的評估和認可,不同于以往新建項目的核準、審批或行政許可,強調其作為促進技術進步和規范行業發展的引導性作用,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規范條件》關注產品質量、工藝和裝備、綠色生產與環境保護、能源消耗與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與社會責任等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方面,是對現有石灰行業企業的規范管理、正確引導以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新思路、新辦法。省所有企業經審核,符合《規范條件》,就能納入規范管理,因此《規范條件》將有助于提升石灰行業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我省石灰行業綠色化、集約化、智能化生產水平。
通過《規范條件》的實施,對現有石灰行業企業生產經營進行規范審核,公布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加大對符合條件公告企業宣傳力度,樹立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的品牌形象和影響力。對規范現有石灰行業企業生產經營秩序、淘汰落后、引導行業綠色生產、智能制造和高質量發展等發揮積極作用。
五、如何申報規范條件?
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石灰行業企業,均可依據本行業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條件》。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石灰行業企業規范管理,并以公告的形式發布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集中接收相關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并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征求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意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六、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動態管理是為了保證列入公告的企業能夠持續保持《規范條件》所要求的各項條件;通過動態管理,是為了更好服務符合規范條件公告企業,協調幫助解決問題,并在政策扶持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列入公告的企業,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公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與服務,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專家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若發現企業存在弄虛作假、不能保持規范條件等情況,一經查實,將撤銷其資格。
附:
《貴州省石灰行業規范條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加強我省石灰行業規范管理,優化產業布局,推進石灰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綠色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及標準規范,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以碳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原料經高溫煅燒后所得石灰產物的石灰生產企業,以及服務于石灰行業的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范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總體要求
(一)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須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礦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其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環境、浪費資源。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
(二)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為滿足生產過程質量控制的及時性,企業應建立化驗室,具備產品質量進出廠檢測項目的檢驗條件與能力,試驗儀器設備須滿足相關檢驗檢測要求,建立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檢測原始記錄、臺賬、報表等體系和質量檔案制度。
(三)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須采用先進可靠、節能環保、能效等級高、本質安全程度高的工藝裝備和信息化技術,提高生產自動化控制水平。
(四)石灰生產企業須優先采用連續式石灰煅燒生產工藝,并配套建設煙氣綜合處理設施和粉塵治理裝置,設置監測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系統,防止廢氣和粉塵無組織排放。鼓勵應用新型節能環保窯裝置及技術開發成果,其生產與排放須達到相關標準。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不得設置煙氣旁路直接排空。
(五)石灰生產企業以天然石灰石為原料的單條生產線裝置生產能力不低于150噸/日(以工業固廢、尾礦為原料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
(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嚴格按照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方案,制定適合礦體特征的開采工藝與技術路線。根據礦山山體情況,明確開采設備配置,按照《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及《選礦安全規程》(GB18152)等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實施,并適時做好安全監測工作。石灰石礦山露天開采應按照自上而下分水平臺階式開采;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中,堅持科學有序開采原則,采用先進成熟可靠技術,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必須控制在相關規范要求的可控值范圍內。礦山設備須符合礦山生產和安全要求,應定期淘汰和更換礦山生產所使用的各種設備,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載能力使用。不得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裝和未經安全檢驗、鑒定的各種礦山開采、破碎和運輸設備。
(七)鼓勵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按照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數字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發展方向,不斷優化工藝技術,切實保障礦山開發。
(八)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礦山、智能工廠建設。鼓勵礦山企業按照《智慧礦山信息系統通用技術規范》(GB/T34679)要求,開展智慧礦山建設。積極創建石灰生產經營大數據平臺,廣泛應用自動化智能裝備,逐步建立企業資源計劃系統(ERP)、數據采集與監視控制系統(SCADA)、制造執行系統(MES)、能源管理系統(EMS)、產品數據管理系統(PDM)、試驗數據管理系統(TDM),實現企業智能化管理、智能化調度、數字化檢測和設備在線智能診斷,*終實現智能分析決策。推進大數據、工業互聯網和生產智能化在企業中的應用。
三、能源消耗與資源綜合利用
(九)鼓勵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按照《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23331)建立、實施能源管理體系并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業能耗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十)石灰生產企業對于配套設置石灰石破碎系統的生產線,采用機械豎窯(鋼殼豎窯)煅燒裝置的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須低于145kgce/t,采用回轉窯煅燒裝置的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須低于150kgce/t,針對粉粒狀原料采用懸浮窯(或沸騰窯等其它窯型)煅燒裝置的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須低于140kgce/t;不設置石灰石破碎系統的生產線,其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相應扣減10kgce/t核定。
(十一)石灰生產企業煅燒系統(不含燃料準備工序)的單位產品電耗,機械豎窯(鋼殼豎窯)煅燒系統須低于45kwh/t,回轉窯煅燒系統須低于40kwh/t,懸浮窯(或沸騰窯等其它窯型)煅燒系統須低于45kwh/t。
(十二)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水循環利用率須達到100%,產生的廢料、次廢產品應收集綜合利用,鼓勵通過技術研發、工藝優化改進來實現就地消化,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能;鼓勵企業針對工藝過程中有價值的余熱,采取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加以循環利用;針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量CO2,結合石灰衍生產品技術需求創新研究,在線開發新產品,延伸產業鏈,實現產能的合理配置,發展循環經濟,進一步為提高環境效益作出貢獻;鼓勵企業充分利用符合生產條件要求的尾礦、道路(涵洞)建設工程固廢、冶煉及其它行業產生的工業廢渣等研究開發生產滿足相關質量要求的石灰產品,拓展原材料資源來源途徑。
四、綠色生產與環境保護
(十三)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須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企業須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產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應實現資源分級利用、優質優用和綜合利用。露天礦山應規范建設排土場,實施礦山剝土及開采廢料集中堆存,設計可行的資源綜合利用方案,并切實按照方案實施。石灰石礦山建設標準應按照《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DZ/T0312)要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貫徹“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責任義務,及時開展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和地質環境恢復,復墾礦山占用土地和損毀土地。
(十五)石灰生產企業對易產生粉塵的工段,配套建設抑塵、除塵設施,防止含塵氣體無組織排放;鼓勵采用智能裝置,減少含塵現場操作人員;石灰煅燒工序應配套建設脫硫和煙塵凈化處理裝置。生產廢氣凈化處理后排放須符合國家、省(行業)相關的標準要求。
(十六)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采用低噪音設備、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防治,廠界噪聲控制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十七)鼓勵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按《石灰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標準》(T/CLA002)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十八)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
五、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十九)企業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和《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生產與管理。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二十)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應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制訂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生產管理和作業環境應滿足《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等標準規范要求。
(二十一)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兩年內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十二)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按照《勞動法》要求,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六、規范管理
(二十三)石灰行業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復審、公告。
1.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石灰行業企業規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產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石灰生產企業、石灰石礦山開采企業,均可依據本行業規范條件自愿申請公告。申請公告企業須編制《貴州省石灰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見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范條件申請和初審。初審單位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4.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集中接收相關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并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復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征求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意見。
5.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十四)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公告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且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企業所在地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件2)。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區域公告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并將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有關專家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產設備關停退出或者停產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
擬撤銷公告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貴州省石灰行業企業規范公告申請報告》,經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進行變更公告。
七、附則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中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新版本執行。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二十七)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